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约束机制、
加强内部监督、强化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府发〔1999〕15号 1999年5月5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建立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强化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强化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能,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有效管理和使用各项资金,预防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监督,建立约束机制,从体制、机制等方面消除单位滋生腐败现象的条件。
第四条 坚持依法理财,逐步健全法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使财务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第五条 各单位在工作中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也不得互相推诿,要坚持原则,互相约束。
第六条 单位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其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单位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选拔业务熟悉、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人员担任专职财务人员。
第七条 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单位预算必须贯彻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并根据《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编制暂行办法》中的各项具体规定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