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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8日)修改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舒圣佑
                        1999年4月16日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结合其他现代科技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按照技防标准生产的各种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电视防盗监控设备、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安全专用锁具等特种产品。
  本规定所称技防工程是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技防产品,在特定的场所和部位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技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技防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及部位必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非军事单位的武器、弹药库;
  (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和管制药品的仓库或场所;
  (三)金融机构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
  (四)博物馆、文物店等陈列、经营、收藏珍贵文物的场所;
  (五)存放绝密级的国家文件、资料、物品的场所或部位;
  (六)三星级以上饭店(宾馆、酒店)和大型商场的重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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