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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失效]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罢免、亡故、户口迁移等出缺的,应当在3个月内予以补选。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届满为止。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
  村应当设立由3人或者5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小组。其成员应当由具有一定文化和财务专业知识的村民担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村务监督小组具体负责监督财务等村务工作,并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拟公开的内容交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后予以公布。财务收支至少每6个月公布1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提出询问,并可以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村民会议决定的;
  (三)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内容不真实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有关机关和组织举报,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以不正当方式当选的;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有关人员、其他人员利用不正当方式使某人当选,或者阻碍某人当选的;
  (三)以暴力或者毁坏选票、投票箱等手段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四)违反无记名投票办法,侵犯村民民主选举权利的;
  (五)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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