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失效]

  选民在投票选举时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正式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五条 正式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组织正式候选人发表演讲,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正式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提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的人选,经选民举手表决通过,但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第二十六条 选民对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各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应当分别由3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护送到选举大会会场,与选举大会会场的票箱同时当众开箱验票。
  第二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每一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合填写的无效,但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
  采用一次性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每一选票不得选同一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担任两种以上职务。
  第二十九条 一次性投资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委员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票数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副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的票数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员当场或者在3日内重新投票。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不足名额应当于10日内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进行第二次投票;如遇未当选的候选人没有达到规定的差额人数,不足人数可以从被提名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依次补足。第二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的选民的三分之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