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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失效]

  第二十条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第三节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选民填写候选人提名票。填写候选人提名票必须有过半数选民参加。统计候选人提名票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集中进行。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按职务提名,但每一选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被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按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人数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2人的数额,将得票多的候选人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如遇被提名的候选人票数相等,致使村民委员会的某项职务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由选民进行第二轮提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按不同职务和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第四节 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召开选举大会进行。为便于居住偏远的选民投资,可以增设若干投票站。对因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便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应当设立流动票箱投票。每个投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采用一次性投票方式,也可以采有分次投票方式。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采用分次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的可以先选出主任,再选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出主任、副主任,再选委员。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
  选举会场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
  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选票代写处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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