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开展换届选举;
(三)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
(五)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六)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人至7人组成,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也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配备选举工作人员若干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等条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是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若被提名为正式候选人,即不得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方案;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组织村民推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四)审查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
(五)确定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六)推荐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宣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七)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时止。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由本村解决,乡、民族乡、镇财政对经济困难的村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节 选民登记
第十九条 年满18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登记造册,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