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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失效]

  召开村民会议时,如果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邀请驻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代表列席。
  第六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决定;
  (四)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本村享受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五)本村基本农田保护方案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六)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义务工和积累工的使用;
  (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及村集体所有土地、山林、水面等承包方案;
  (八)本村实施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案;
  (九)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建设承包方案;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600个选民以上的村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住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
  村民代表由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其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各民族都应当有代表。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任期内的罢免和补选,按原推选方式进行。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名单,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至少每6个月举行1次。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至少提前2日将讨论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村民自治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的原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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