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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

  2、治理“乱检查”方面。一是严格执行检查报备制。各级有权执法检查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检查计划报送同级纠风办,由纠风办予以审核、登记,并对各执法检查部门执行计划情况进行监督。二是严格划分检查权限。各部门应按照方便管理和便民原则,将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按属地制定出本系统分级管理办法。原则上一个外资企业只由一级管理、检查、杜绝同一部门多级管理一个企业。三是严格实行检查审批制和持证检查制度。检查人员须持本都门领导签署的检查许可证,方可到企业执行检查任务。四是实行检查与处罚分离和罚款集中缴交制度。有权处罚机关应依照规定程序和限额出具罚款决定书,企业持罚款决定书到指定的缴费窗口缴交罚金。
  3、治理“办事难”方面。一是继续完善和巩固“一栋楼”办公制度,促进审批窗口的授权到位,建立窗口单位领导每周一次或一次以上定时在“一栋楼”办公制度,现场审批及接受咨询,并由市审批办负责督查领导到岗情况。二是对经市科委、市主商局认定的重点高科技企业、私营企业,享受在“一栋楼”参加项目协调例会、联审及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工程审批时限的待遇。三是对重点招商签约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建立特别联审制,其中属“一栋楼”建审项目由市建委、规划局牵头召集联审,进一步加快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审批速度。四是分批分步实行“一栋楼”审批工作上网,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审批、收费的监督管理。五是加强“一栋楼”退件管理,完善补件办法,防止出现随意退件的观象。六是延伸和完善“一栋楼”的服务功能,抓紧建立并配套完善法律、金融等服务、中介,咨询机构,变审批“一栋楼”为集审批、服务为一体的“一栋楼”。
  三、进一步加大对外商投资立业砌协调服务力度
  1、完善外商投资协调服务网络。各县(市)区应设立外商(台商)投资协调中心,定期举办外(台)商投资企业接待日活动和外资项目协调例会;市直各涉外部门也应建立外资项目协调例会制度,与市一级的外商投资协调用络相衔接,形成市直部门领导、市分管领导、市主要领导三个层次的协调服务体系。
  2、实行涉外投诉办理承诺制。各级涉外投诉机构和受理部门在接到投诉者投诉件(包括市领导有关外资项目批示件以及外资项目协调例会议定事项)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反馈,对问题复杂,受理工作量大的投诉件,期限内无法办结的应说明原因;市委、市政质领导对外资项目的批示件,以及历次外资项目协调例会议定的事项,均列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工作督办范围,督促有关部门限期办理。
  3、改善外商在榕的生活、工作环境。建立和完善国际学校、外国人服务中心,努力把福州市外国人服务中心办成在榕外国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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