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软件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产品享受免、抵、退的税收政策。
4、允许软件产品作为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其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最高比例为35%。
5、星软件产吕出口后要经过较长时间测试,并待验收合格后交货,对软件产品出口外汇核销时间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
6、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方面采取不同于一般工业吕出口的认定方法,对软件产品出口可采取“网上监控、企业自主申报”予以认定,对软件产品的价值可按合同额外负担或实际发生额认定。
十五、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符合条件的,可申办3本多次往返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定5名以内(含5名)科技人员或商务人员办理多次出国(或赴港、澳)简化手续。即实行五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或赴港、澳审批办法。
十六、企业、事业单位在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可从该项目投产三年内最高一年的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5%-10%,作为主要决策者和有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的奖励费用。高新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可从技术转让的技术性净收入中提取25%-40%,用于奖励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提出取30%-50%的奖励费用。对引进专利技术的有功人员将根据其实际效益给予奖励。
十七、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凡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大学本科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榕政综〔1998〕199号、榕政综〔1998〕222号文规定执行。优先给予安排户口指标,其户粮关系可迁入我市,不受城市机械人口增长指标的限制;对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需由本人赡养的父母,凡属农业户口,优先给予农转非。
十八、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结构性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部可采取技术入股、职工参股等形式理顺产权关系,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行体制和机制。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优先推荐上市。
十九、积极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软环境,依法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影响高新技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坚决制止摊派、变相摊派。建立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服务体系,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技术、管理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服务,落实有关政策,简化高新技术企业办证办照秩序,减少审批环节,及时返还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