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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积极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项目。凡在福州市五区八县(市)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除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地方政府收取的规费,土地使用费在企业设立三年后开始征收。对引进规模大,并能带动配套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上给予特殊优惠,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地方政府收取的全部规费。但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十、对在我市科技园区以及马尾光大科技园、马尾百亿电子城、福清百亿电子基地、仓山南台岛工业园、台江台西工业园、海峡软件园、福大新大陆科学园、闽侯双福工业园、上街生物工程园,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闽侯荆溪农业示范区等落花流水户的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可享受低价或免费租赁厂房的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新建成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其缴纳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
  十一、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到我市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由科技风险基金优先给予扶持。高等院校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享受校办企业待遇。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企业用取得的利润在我市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低于5年的,由同级财政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十四、积极扶持软件产业的发展,促进软件产业成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先导产业。软件企业除享受榕政综〔1998〕177号文规定的有关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政策:
  1、软件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地方留成的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50%用于企业发展,一定五年。
  2、软件园内软件企业的硬件产品的销售以及销售该产品所收取的其他收入按国家规定交纳产品增值税,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安装、调试维护费以非专有技术转让方式交纳技术贸易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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