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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对全市经济的带动作用,优化经济结构,涵养税源、壮大地方财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本意见所指高新技术企业均为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下同)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实行分类指导,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发展。对经济实力较强、运行现范、已进入稳定成熟发展的企业,要着眼于做好配套服务,优化企业运行的外部环境,落实国家和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于具备一定实力、前景看好、正处于向规模化发展的企业,很据其需求,在资金扶持方面加大力度。对于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为其孵化提供服务,进行必要的风险投资,缩短孵化期。
  二、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市扶持产业发展资金与科技三项费用以及科技园区已发放的周转金回收部分要统筹使用,集中财力重点用于高新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扶持。
  三、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从1999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日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30%的比例返还企业。
  五、对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项目,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与投入支持。企业在利用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中,通过资产重组获得的土地收益,以及转让、租赁闲置设备所得收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和财税部门批准可留给企业,均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六、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生产的仪器、设备,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费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七、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衫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八、设立高新技术风险基金。基金由市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投股、科技企业参股、社会团体、个人入股等多渠道筹集。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和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资金周转,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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