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关于加快福州市出口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福州市出口基地建设的苦干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出日基地建设,扩大外贸出口,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建设出口基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列入出曰基地的条件
  出口基地是指在本市注册的市及市以下所属的出日创汇企业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一)出口企业基地:
  1、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下同)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2、年出日1000万美元以上各类外工贸企业;
  3、年自营出口500万美元以上非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
  (二)出口商品基地:
  凡生产、加工烤鳗、工艺品、陶瓷、河砂、石材产品,年供货100万美元以上并通过本市所属外工贸企业出口的各类生产企业(含国有、外商投资、乡镇、个体、私营等企业)。
  二、扶持出日基地发展的政策
  1、对出口产品实行专项贷款财政贴息。
  凡符合出口企业基地条件的企业,以企业上年度出口规模(海关口径)为基数,超额5%以上部分予以贴息。超额5%(含5%)—10%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3元,超额10%(含10%)以上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5元。凡符合出口商品基地条件的,以企业上年度供货为基数,超额5%以上的(含5%),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3元。企业上年出口(供货)未达到出日基地条件,而在当年达到的,以出口基地条件规定数额为基数。
  2、优先保证供水、供电。
  供水、供电部门对出口基地企业计划停水、停电须提前一天通告,并在停水、停电前24小时再次专门通知企业。出口基地企业生产性用水超过限额部分不加价收费,免收用电保证金。
  3、免缓部分税外收费。
  出口基地企业的社会事业发展费,由企业申请报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政府批准予以停征;残废人就业基金缓征二年。
  4、出曰基地企业贴息按本意见执行,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市的其它优惠政策。
  列入市重点企业的出口基地企业享受《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市重点企业的意见》中的优惠政策。
  三、强化对出口基地的服务和管理
  1、出口基地企业由市外经贸委每年确认一次,报市政府批准。
  2、对出口基地企业实行领导跟踪负责制。落实“六定”(定跟踪责任目标、定分管领导、定责任部门、定责任人、定联系人、定各级各部门职责)工作责任制,市领导分工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具体办法由市外经贸委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