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保护设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市政府确定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旅游事业。同意外商租赁景点开发景区旅游资源,租赁期限与外商投资总额挂钩,一般风景区景点租赁由市旅游、土地、建设部门审批;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的景点租赁报省旅游、建设等部门联合审批;内资企业、群众集资开发旅游资源区域比照上述办法实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旅游、建设等部门联合制定。对大型旅游投资项目,同意水电、市政、交通等配套由开发商自己搞,自主经营。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旅游项目,配套的第三产业赋予专营权。
七、成立福州旅游投资开发公司。实行“以旅游养旅游政策”,发挥融资功能,综合调度各种资金用于全市旅游资源、景区景点、大型旅游项目、旅游接待设施、旅游商品开发等方面投资。资金来源除积极争取省财政周转金和贷款改拨资金外,市财政每年拨给100万元作为周转金。
八、“九五”期间市属国有旅游定点生产企业所得税年净增额部分,由财政返还50%给企业,对从事新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名优旅游产品的企业,各级财政要相应安排部分周转予以扶持。
九、加强旅游资源保护。制订《福州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旅游经济开发区、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严格保护和科学开发。
十、加强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区包括旅游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旅游经济开发区、旅游小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度假村、游乐场、高尔夫球场等。凡在旅游区内新建的旅游项目,投资总额属于市审批权限范围的,市有关部门予以从速从简审批。以上项目审批后,归属同级旅游部门主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各有关部门应本着积极培育和支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的精神,相应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