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28日)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将旅游业列大重点为产业之一,今年又调整为三大重点产业之首。为了扶持旅游重点产业的发展,促进旅游业为全市增加经济总量做出贡献,促使旅游业在2000年达到接待国内旅游者8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45亿元,入境旅游者50万人次,旅游创汇3.5亿美元的产业规模,力争实现创建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目标,特制定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一、切实把旅游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育,保证旅游业的适度超前发展。“九五”期点,全市旅游业务每年基本建设的投资应占全市基本建设投资总额比例的1%。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块旅游事业专项补助经费,并逐年增加,各县(市)区要相应增加旅游事业投入,对旅游资源开发、基础建设和改善交通条件等主面的计划、立项、评估、审批以及资金筹措等要优先安排。
二、加快旅游资源开发步伐,“九五”期间,重点建设十个旅游大型项目。主要是:闽候天然动物园、长乐国际机场周边娱乐城、马尾君山风景区、永泰青去山风景区、罗源帝苑狩猎俱乐部及畲族民俗旅游文化村,鼓山风景区、连江川石岛海洋公园,努力形成以福州旅游口岸为中心,以历史文化名城为依托、以海、江、山为重点的国际旅游城市。
三、鼓励外商投资旅游重点产业。欢迎外商在国家、省、市批准的旅游度假区内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的旅行社,允许其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经批准,外商可在旅游度假区内建设别墅,度假村及配套服务项目。外商投资旅游产业生产性企业,可比照实行支柱产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对列入”九五“计划、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重点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开发的重点旅游项目,在批准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结在荒山、荒坡、荒水进行旅游综合开发的企业,经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二十所(含建设期)。旅游项目用地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用于耕地开发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