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现有的房地主开发企业在投资完成地面物拆迁、落实安置方案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有关单位应予支持办理变更手续。
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地产、房产信息工作和地产、房产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地产、房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商品房交易、土地出让的相关信息,定期召开交易会,为取得商品房开发和土地使用开发的伙伴。土地使用权单位可向市地产市场发布,寻找合作伙伴,以促进地产地合理流通。
五、鼓励和支持银行开展抵押信贷业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制定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由市政府委托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银行开展市区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对市区房改单位的公有住房和市政确定的解困房、廉价房、安置房的销售额给予重点支持,发放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积极为投资结构合理、发展前景好、价格合理的楼宇提供购房抵押贷款,引导城镇居民的住宅消费,完善住宅抵押市场。各家商业银行在房地产专项贷款规模或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内开发房地产贷款,以加快我市解困房、廉价房、普通商品房的建设,提高城市居民对住房的承购能力,促进我市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持续、稳定发展。要尽快对商品房购房抵押贷款作出具体规定,保障购售双方和贷款银行的合法权益。
六、清理税外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清理工作,继续对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税外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省市对外资历房地产企业税外费清理和规范的所有规定适用于内资房地产企业。今后将对经过清理保留的收费项目统一予以公布,增强收费透明度;近期内将逐步对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税外收费实行“一个窗口”集中收费;严格控制项目须经省以上有权机关审批后才准于实施。
调整税外收费缴交比例及期限。对开发周期长、规模大的成片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水、电等大宗收费,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开发进度情况,实行分期缴纳,具体办法另行颁布。
七、鼓励境内外人士购买市区商品房。境内外人士在本通知发布后一次性购买福州商品房价值500万元以上,且付清全部购房款的,凭有关证明可办理一辆私家汽车牌照。
八、鼓励房地产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