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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程序的通知

  5.承包应采取风险抵押或《担保法》规定的其他担保形式,确保承包合同的履行,防止承包人包营不包亏。具体办法由发包、承包双方约定。
  6.承包租赁期一般不少于5年,期满时应进行审计,根据审计兑现合同所有内容。
  7.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下岗职工较多的,也必须建立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该企业下岗人员的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培训。
  (九)企业出售
  1.企业向主管部门或出资人提出出售的申请。
  2.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组织清查拟出售企业的资产、负债、职工等有关情况;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和评估;聘请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出售企业的原法人进行离任审计;清理拟出售企业的债权、债务,制定企业出售方案。清查、清理工作应当吸收职工代表参加。评估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3.出售方案的内容应包括:①企业概况;②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状况;③产权出售方式;④职工安置办法;⑤债权、债务处理办法;⑥其他有关事项。
  4.出售方案及职工安置办法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由出资人或主管部门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
  5.出售县(市、区)属企业,由县政府提出方案,报地级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地(市)属企业出售,由地市政府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批;省属企业出售,由主管部门或出资者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6.确定出售底价,发布出售公告,以公开招标形式选择购买者。拟购买者须向出售方提出购买申请,由出售方审查其资信情况。同等条件下,本企业在职人员拥有优先购买权。但本企业在职人员中,对企业亏损负有直接责任,或有收入来源不明的人员,不得购买。
  7.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与购买者签订出售(转让)合同,由公证部门公证。
  8.出售收入归出资者或同级财政,首先应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再投入,其它的也可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抵押担保。
  9.职工安置由企业出售收益方负责,并与被安置的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手续。购买者须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职工社会保险有关事宜。
  10.办理资产、债权、债务的移交以及产权变更、企业法人变更和债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具体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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