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兼并双方凭政府或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的批复和兼并协议,持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资产和债权、债务转移手续。
(七)企业破产
1.制定破产预案:企业提出破产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制定破产预案,并经职代会审议,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预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会计报表及亏损情况说明,债权、债务状况,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渠道及费用标准,拟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数额等。
2.破产申请:
(1)破产企业向主管部门或出资人提出破产申请报告,并附破产申报材料,包括:破产前企业财务报表(向法院申报破产前的财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固定资产清册;企业亏损情况说明。
(2)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同意破产的批复。
(3)破产企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4)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债务人破产,并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5)享受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优惠政策的破产企业,需报市协调小组初审,由省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全国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3.破产受理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依据《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依法审理。
4.职工安置:劳动部门应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在破产企业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职工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培训。
享受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政策的破产企业,其资产变现所得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破产程序可提前终结。
5.清算组向税务、工商部门办理破产企业注销手续,之后将全套材料提供开户银行上报审批冲销呆坏帐。
(八)承包、租赁
1.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或出资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制定承包、租赁方案。方案应包括承包、租赁合同和确定经营者的办法。企业实行整体承包、租赁的方案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
2.承包、租赁合同应重点载明国有资产的承租费和对承包、租赁企业原职工承担的责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及银行贷款等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3.承包方或承租方的确定应以竞标产生为主。竞标工作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牵头组织进行。
4.承包或承租方确定后,由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和承包方或租赁方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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