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改制企业召开职工股东大会。按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的原则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具体原则由企业章程自行确定);经营者和其他生产经营骨干拥有较多股份的,可按实际股权同比例拥有投票权,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干预。
5.改制企业按照工商、财政、国资、土地、劳动、税务、银行等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办理资产过户、劳动关系变动、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五)企业集团的设立
1.组建集团的母公司属国有独资公司的,由母公司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同意后,由母公司为主草拟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集团章程和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审核。
2.母公司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牵头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章程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同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3.母公司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到登记机关登记。
4.组建集团的母公司属多元投资主体的,由母公司持组建集团相关材料,报原主管部门或国有出资人备案,直接到登记机关登记。
(六)企业兼并
1.国有独资企业拟实施兼并,应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后进行。
2.兼并双方洽谈提出兼并意向,分别向各自主管部门或出资人提出申请,经同意批复后,达成兼并意向。
3.由兼并方企业为主制订兼并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兼并后企业结构调整、债务偿还计划、职工安置意见以及兼并后的发展规划等。
兼并方案应报被兼并方主要债权人备案,主要债权银行要介入企业兼并的实施过程。
4.制订方案时应吸收兼并双方工会代表参加,兼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形成后,应经兼并双方职代会审议。兼并方如为股份制企业,应经董事会审议;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经股东会审议。
5.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由被兼并方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6.清理债权、债务,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底价。
7.由被兼并方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牵头,也可以由政府授权的部门牵头,召集各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兼并双方签订协议。
8.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兼并要纳入国家计划的,须报市企业兼燕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初审,由省协调小组审核报全国领导小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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