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筹建申请送达省政府授权部门后,该部门在10天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同意筹建的,发出批准文件。
4.经同意筹建的,企业拟订公司改制方案和公司重组报告,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开展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业绩预测、法律认证等工作。
5.企业筹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地、市政府授权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向省政府授权部门提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式申请。
6.省政府授权部门根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审查企业报送的文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发出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企业持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到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企业向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经同意后,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改制前期准备工作,前期准备工作应有出资人、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参加。评估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门确认,其中涉及土地资产评估的要报土地管理部门确认(以下同)。
2.拟组建多元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制定改制方案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连同有关申报材料报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备案。申报材料送达15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或出资人无异议即视为同意,可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
3.组建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应将申报材料报同级政府或授权机构(部门)审批,企业持批复文件和申报材料到登记机关登记。
4.改制企业按照工商、财政、国资、土地、劳动、税务、银行等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办理过户、劳动关系变动、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
1.企业向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经同意后,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改制前期准备工作,评估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2.企业改制申请被视为同意后,应当成立改制筹备工作小组,其成员应有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筹备小组负责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以及认股方案,并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连同职代会意见等有关申报材料报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议。材料送达15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或出资人无异议即视为同意。
3.企业召开发起人会议,做好认股工作,筹集资本金。企业随带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书及有关申报材料到登记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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