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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通知[失效]

  4、凡不具备设立社区服务机构的企业,应把生活服务机构分离出来,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管理。
  (四)关于企业创办的技工学校
  不具备独立办学条件的技工学校原则上不再招收全日制学生,企业应将其改造为内部职工技术培训中心,主要从事本企业或相关企业委托的职工专门技术再教育和短期培训。目前的在校生应由原企业所办技工学校按原规定继续修完预定课程,办理毕业有关手续。企业所需的技术工人应向社会公开招聘,所需的特殊专业的企业工人可采用定向培养的方式委托相关学校进行培训。
  (五)关于企业创办的幼儿园、托儿所
  1、在城区范围的达标和合格幼儿园和不在城区的达标幼儿园,可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具体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由地方政府确定。移交的幼儿园按“以生养园”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办学,鼓励按市场机制,拓宽服务范围,提高办学质量。分离移交后的幼儿园办学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原企业按1998年度的经费为基数给予2年减半拨补,2年后企业不再承担任何办学经费。
  2、对办学条件较差、尚不具备自负盈亏能力的企业幼儿园和托儿所,要从主体中分离出来,划归企业社区服务机构管理,实行费用包干,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管理。
  3、企业规模小、生员较少的企业幼儿园、托儿所应予停办,就近到当地入学、入托。
  4、分离出来的企业幼儿园、托儿所,一律实行有偿服务,按有关规定收取入学、入托及相关费用。
  (六)关于企业设立的退管机构
  根据“面向社会、背靠企业、扎根社区、依托家庭”的原则,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企业离退体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主要依托社区管理为主,分层次进行,逐步把企业退管机构的职能移交给社区退管组织,实行企业离退休职工属地性、社会化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牵头负责制定。
  (七)关于企业创办的医院
  在医疗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工作仍按省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的通知》(闽政〔1997〕文193号)要求进行,同时要根据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部署,把企业医院逐步移交当地卫生部门管理,纳入当地卫生资源配置统一规划,逐步成为社区定点医疗机构。
  (八)时间要求
  1、企业中的公安机构、居委会、生活服务机构、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机构的分离工作,1999年底之前全部完成。
  2、企业中的退管机构的分离工作,福州、厦门、三明、南平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破产、兼并企业离退休人员较多的县、市应在1999年前完成,其余省、市属企业在2000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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