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精干高效、运转灵活的原则设立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选择其他适合本企业情况的保卫工作形式。企业不再聘用已退休人员从事治安保卫工作。
(二)关于企业设立的居委会
1、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企业的附属机构。厂区规模不大、职工人数不多的企业,原则上不设居委会,其职工及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纳入当地居委会管理;厂区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或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设立居委会的,由企业向当地政府申请,经县(市、区)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厂区现有的居民委员会或家属委员会(应更名为居民委员会),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2、居委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执行。
3、分离出企业的居委会现有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及提供经费来源的房产应整体无偿划拨,产权属居委会。办公用房未解决的,应先协商解决后再进行分离。涉及到几个部门混合使用的资产,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工作经费和生活补贴费尚有困难的,一年内按原渠道由企业继续提供。
4、居委会分离出企业后,原居委会干部愿意与企业脱钩的,当地政府应认真做好安排。
(三)关于企业创办的生活服务机构
1、生活服务设施较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分布比较集中的地域,必然设立或共同联合设立社区服务机构或劳动服务企业,经注册登记为经济实体,赋予法人地位,统一经营管理从企业主体分离出来的各种生活服务设施,既为企业服务,也面向社会服务。该机构安置的职工,视同接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省委闽委发〔1998〕9号文规定的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
2、为职工生活服务的水、电、气供应系统必须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统一纳入城市规划系统,由当地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责改装电表、水表、气表,统一收费。收取标准按当地物委核定的民用收费标准执行。户外线路改装工作和经费由供电、供水部门负责,逐年改装到位;户内电、水表和线路改装工作和经费由企业和用户负责,为生活住宅区单独供电的变压器等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生活服务机构、职工住宅的用电、用水、用气是由企业自产自供的,也应由企业按一户一表的要求,改表计费,由社区生活服务机构管理。
3、企业职工住房管理要结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专业化管理。房产规模较多的企业可以在社区服务机构组建物业管理部门;自管公房较少、房产规模小的企业,应将自管公房移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