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通知
(闽政〔1999〕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提出的“加快分离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居委会、退管会、物业管理等辅助机构,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为减轻企业负担,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创造条件”的要求,按“精干主体、分离辅助、走向市场”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综合配套改革,大力推进再就业工程,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现就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设立的公安机构
1、根据《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的精神,对企业目前设立的公安分局、公安科、派出所等公安机构,原则上应予撤销。
2、对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业经省公安厅批准设立的公安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19号文件规定进行改革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问题,按省政府闽政〔1998〕文274号文件以及省委编办〔1998〕226号文件执行。
3、分离后的企业公安机构所需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原则上应由当地政府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采取过渡办法,两年内按原渠道由企业实行定额包干提供经费,两年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4、分离出的企业公安机构独立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应整体无偿划拨。在移交过程中,应相应办好土地使用权变更、房产过户、产权变动等各项手续。涉及到几个部门混合使用的资产,由当地政府与企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