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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省房委会办公室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全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定期向省房委会汇报。
  (二)负责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制度。
  (三)负责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工作。
  (四)负责指导、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微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房委会为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的审批权限,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第八条 各市县房委会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偿还和核算,并定期向房委会汇报。
  (二)按房委会批准的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项目;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和预算、决算,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四)监督受委托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
  (五)统一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净收益,建立风险准备金;
  (六)执行当地房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凡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对象,均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及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必须把由财政列支的住房公积金纳入预算,并保证按期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 凡是由于经济效益不佳或其它方面原因,缴交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及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欠缴申请,经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房委会批准。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无法补缴的,应当重新办理欠缴申请手续。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如数补缴。
  第十二条 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人事、劳动、统计等部门做好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的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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