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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1998〕24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所有市县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不作财政预算资金,不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和安全运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简称房委会)是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与使用的有关制度与政策,协调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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