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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有住房提租后的减免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公有住房提租后的减免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1998〕23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福建省公有住房提租后的减免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公有住房提租后的减免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福建省公有住房提租后的减免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公有住房提租的城镇和独立的工矿区。
  第三条 减免对象
  减免对象为因提高房租而增加支出较多的下列人员:1、租住公房的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或其遗偶;2、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残废军人;3、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4、干部、职工生活困难户。
  第四条 减免办法
  对住房在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标准以内的下列情况实行租金减免:
  1、对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残废军人以及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提租后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免交。
  2、凡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遗偶,如单独居住、无固定收入、无子女瞻养的,提租后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免交。
  3、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或其遗偶,提租后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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