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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鼓励外商
 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93〕2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加快福建省港口码头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福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可以现金、实物等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中方可以现金、实物、土地和岸线使用权及拥有的港口码头设施折价等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外商独资企业,经批准可有限期地租用规划范围内的岸线使用权和港口陆域土地使用4权,用于建设码头泊位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期限可以超过三十年,具体经营期限由企业在报批合同、章程时确定。经营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审批机关批准,可继续延长经营期限。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征。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报经省税务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外合作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每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减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省税务局批准,可以继续延长免减税期。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港口码头,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所得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建设经营港口码头必须进口的建筑材料、机器设备、装卸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其它生产管理设备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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