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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
 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93〕2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来闽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是指:外商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方式在福建省投资经营电力项目(以下简称外资电力项目),包括水电、火电、核电、风电、潮汐电站等。
  第三条 外资电力项目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双方商定。
  第四条 为保证外资电力项目的合理回报率,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的经营条件可参照国际惯例执行,也可按中外双方商定的有关合同条款执行。
  第五条 外资电力项目可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建设与经营,也可与福建省电力部门商定,委托其承包建设与承包经营。外资电力项目所需的设备允许投资者在国内外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购,所需的燃煤等原材料也允许在国内外市场自由择购。
  第六条 外资电力项目,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征,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三年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省税务局批准,可以继续适当延长免、减税的年限。
  外资电力项目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七条 外资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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