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筹建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筹建登记申请书;
2、筹建章程(章程中应载明筹建范围、项目、地点、期限);
3、投资者合法营业证明和资信证明(或外方的个人身份证);
4、筹建负责人身份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登记程序与时限
1、外商投资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登记主管机关)提出设立企业(公司)申请;
2、由登记主管机关将合同、章程转外经贸部门核准,并发放批准证书,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3、登记主管机关收到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后,对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企业(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并按照企业合同或章程订明的缴资期限颁发相应有效期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时限为五个工作日,待企业缴资完毕并经验资后按企业经营期限换发《营业执照》;
4、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单位,核发有效期限的筹建营业执照(待项目正式批准后,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5、外商投资企业凭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税务、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办理登记或开户等有关手续;
6、对项目环保评价,由环保部门在企业登记后进行审批;对项目规划与用地,在企业登记后由规划、土地部门审批;对项目初步设计,待企业登记注册后,由建委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五、试行登记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是利用外资工作的一项具有突破性意义的改革,其涉面和影响面广,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本着顾全大局、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搞好服务。各试点区域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对原有的审批程序中的若干环节,在试行登记制的过程中,必须做好衔接工作。
1、各级计委要进一步搞好对外商投资方向的引导。省计委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按年度制定产业政策,明确积极支持、鼓励发展的行业和定向定量、有限发展的行业,并负责监督产业政策的实施;省计委对经过登记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提出调整纠正意见,直至行使否决权。
2、登记主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引导外资合理投向,对经允许登记注册的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同级计委、经委、经贸委等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