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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的决定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七日 闽政〔1993〕21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利用“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发挥侨港台优势,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工作取得很大成绩。根据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为适应外商投资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省政府研究决定,适度调整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在部分区域内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
  1、试点区域:福州市(市区),泉州市(含所辖县、市、区),漳州市芗城区,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三明市(市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市,招商局中银漳州经济开发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平市、武夷山市,龙岩市,宁德市、福安赛岐经济开发区。厦门经济特区的试点工作,由厦门市政府确定。
  2、试点行业:属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中积极支持、鼓励发展的行业。
  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的项目,确定为在各试点区域审批权限内,资金能自行解决,外汇能自求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能自行配套,又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项目。对属于定向定量、有限发展的项目,允许先登记注册筹建公司,后按现行程序报批项目(也可不注册公司,直接按现行程序报批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公司)法人登记所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的合同、章程;
  3、投资者合法营业证明和资信证明(或外方的个人身份证);
  4、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5、住所、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筹建登记所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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