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建省吸收外商投资导向的通知
(闽政〔1992〕32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福建省吸收外商投资导向》,现予公布,请从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出发,研究贯彻。
实行吸收外商投资导向政策,是我省扩大开放,促进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提高外商投资效益的必要保证,各级、各部门要积极贯彻,做好工作,引导外商投向鼓励发展的领域、产业和项目,把我省利用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凡过去有关投资导向政策与之不相符的,以本投资导向为准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五日
福建省吸收外商投资导向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大力吸收港、澳、侨、台和外资,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提高经济效益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福建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向。
本导向分吸收外商投资领域、产业和区域。
本导向适用于外商前来福建省境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的领域、产业分为三类:
1、积极支持、鼓励发展的;
2、定向定量、有限发展的;
3、严格限制、禁止发展的。
不在上述三类之列,允许外商投资,审批程序上按照定向定量、有限发展类执行。
一、吸收外商投资领域
(一)积极支持、鼓励发展领域:
1、能源、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能改善投资环境的;
2、大型原材料工业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出口产品基地,能加强基础产业、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
3、能生产适应国内外市场需要的新设备、新材料,而国内不能生产的;
4、能适应国外市场需求,提高产品档次,开辟新市场,扩大外销,增加出口创汇的;
5、能改进产品性能,降低消耗,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国内急需、技术先进的;能引起技术改造老企业的;
6、能引进高新技术、专利技术、特殊技能的;
7、对荒地、荒坡、荒滩、荒水进行综合开发的;能引进优良品种,进行试验推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