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业试点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2000年底以前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部分行政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停止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业试点工作的意见
 (闽政〔1992〕11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从今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业试点工作的意见,为便于有关地市和部门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布局、定量控制。全省暂定近期内批准十五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商业零售业的试点。定点布局上侧重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商品集散地。
  二、为引进国外先进的商业设施和商业经营管理经验,进行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业试点项目必须是大规模、高档次、高水平的项目。以新建大型商业设施为主,鼓励外商在合资、合作中占较大投资比例。其项目建筑面积的最低限福州、泉州、漳州为20000平方米,其余地方为10000平方米;外方投资额的最低限福州、泉州、漳州为50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其余地市为30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三、投资商业零售业的外商,必须实力强,资信好,有经营商业企业的经验。在我省已有较大规模生产性投资的外商,可优先考虑。
  四、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业试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委托省计委牵头,省经贸委、经委、建委、商业厅、粮食厅、供销社,海关、外汇管理局、工商局、特区办等部门参加,对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联审联签,并代省政府拟定批复文稿后,报省政府正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的合同、章程和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审批和核发;工商注册登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办理。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经批准可跨地市设立非独立核算的连锁店。
  五、有关政策问题。
  1.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享有进出口权。其年度进口总额和商品目录报省经贸委审批后,由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在海关的监管下自行组织进口。鼓励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兴办配套的生产性企业或组织来料、来样、来件加工后,在国内销售或组织出口。鼓励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组织国家计划列名以外的商品出口,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制定。
  2.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组织进口的商品,按国家规定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后,进入商场销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