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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和政策协调例会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利用外资
 项目和政策协调例会制度的通知
 (闽政〔1992〕10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政策和问题,加快利用外资步伐,省政府决定建立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和政策协调例会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例会由省长或副省长主持。出席例举的成员单位为省计委、经委、经贸委、建委、土地局、工商局、人行、中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同时,省政府可根据例会的需要,临时指定列席单位和人员。为保证工作的边疆性,成员单位必须建立A、B角制度,请各成员单位将确认的A、B角名单于五月二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提交例会研究的主要议题是:
  1.利用外资工作中亟须研究解决的重大政策问题。
  2.利用外资重大项目谈判时应掌握的原则、总体思想和注意事项。
  3.利用外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必须由省政府出面协调的重大问题。
  4.研究解决利用外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5.通报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进展情况。
  例会作为省政府决策、协调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办公形式,侧重于抓大事,定原则,议思路,攻难点,促落实,不审批具体的外商投资项目。
  三、例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牵头组织,每周一次或根据情况决定召开。需要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除特殊情况外,有关部门应提前七天将书面材料送交省政府办公厅。
  四、建立通报制度。
  1.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对重要客商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意向,应及时向省政府通报。
  2.省直部门在审批外商投资项目中,有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通报。
  3.对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省直有关部门应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的批件,抄报省政府。
  4.会议议定的有关问题,将形成会议纪要,向成员单位和项目单位通报。
  五、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检查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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