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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外商投资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外商投资
 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1992〕2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外商投资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四日

         福建省外商投资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矿山企业指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举办的矿山企业。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举办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禁止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不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外商投资矿山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 拟举办开采矿产资源的中外合资、合作矿山企业,按现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权限,由中方合资、合作者办理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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