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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定[失效]

  在农业综合开发区域内,外商可自建农业基础设施和其它配套设施;可引进经动植物检疫无病害的优良种子、种苗、种蓄、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以及进行耕作、种植、养殖和农副加工所需的机具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可对区域内的自产农副产品进行加工、包装、贮运以及技术咨询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 国营与集体、农、林、牧、养殖场可以土地、厂房、农机具、设备和作物等入股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可依法成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对土地农行农业综合开发,发展多种经营。
  国营与集体农、林、牧、养殖场(集体土地应先转为国有后)可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外商独资开发。外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划进行开发,形成农业生产用地条件后,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但不得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由投资者投资建设的农业基础及相配套的农用建筑物和种植的农作物,也可同时转让或出租。
  第四条 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属厦门市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发国有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项目用地,一次性开发五千亩以下的,由各地区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五千亩以上至一万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万亩以上的经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外商独资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厦门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的涉及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的农副产品出口,其配额或许可证由外商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属于专营产品的,由拥有经营权的部门收购或代理出口。
  第六条 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税二年免三年减半的优惠;经批准,后十年的企业所得税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在减免税期满后,经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 经省政府批准为农业良种、良畜引进隔离试验区,对引进良种、良蓄属于科研性质的试种、试养项目的收入,五年内免征工商统一税,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区域内凡属外商投资举办的开发性农业项目,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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