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总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或省经委、经贸委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一千万至三千万美元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或经委、经贸委审批。
凡资金能自行解决,外汇自求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能自行配套,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项目,福州、泉州、漳州、莆田市、省直厅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石狮市可审批一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三明市,南平、龙岩、宁德地区,东山县可审批五百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沿海开放县、市以及福安市、福鼎县可审批三百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他县、市有权审批一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
厦门经济特区按省级审批权限执行。
3、福州、泉州、漳州三市,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受省经贸委委托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办理工商法人注册登记登记同时报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备案。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应加强对三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发证及核准登记的指导和监督,如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和否决。
二、实行联合办公、联合会审制度。
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审批权限和项目性质分别由各级计委、经委、经贸委组织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综合部门进行联合审批;项目扩初设施、竣工验收按审批权限由各级建委组织会审或审批;施工图专项审核和放样,由所在地(市)建委组织进行;环保部门、劳动部门(会同工会、卫生部门)消防等部门参加扩初设计会审和工程竣工验收。
要制定完善的联合审批制度和档案管理,确定会审时间,主办单位应事先向参加会审单位抄送有关文件,各单位派出的人员必须有权代表本单位,无故缺席者视同同意。对于联合办公、联合会审的最终结论,主办间接拥有裁决权。
三、强化立项,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性审批。
强化立项的重点在于对项目的投资方向,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资金来源,外汇平衡,以及外部配套条件等进行审查和把关。为减少审批环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一般项目均实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性报批;属国家审批权限的大型项目和个别特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性报批;属国家审批权限的大型项目和个别特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由省计委、经委、经贸委另行组织审定后上级审批。
四、删除对企业之间经济行为的行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