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
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闽政〔1991〕22号 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赋予的“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积极推进综合改革试验,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上发展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各地市、各部门在开展对外经贸活动中,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服务和管理,摸索出如“一幢楼办公”、“一站式服务”、“一支笔审批”等许多行之有效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办法,大大地简化了手续,方便了外商,改善了投资的软环境。但是,从总体上看,外商投资项目在申请举办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有些审批环节套用了国营、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有些正常的行政监督和执法行为被转化成审批行为;有些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被纳入审批范围等等,因此造成程序复杂,手续繁琐,环节重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吸收外资工作的进展。省政府认为,当前我省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工作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机遇和挑战并存。希望与困难同在,这就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树立一盘棋思想,强调高度集中统一,围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目标,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在加强对利用外资的宏观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和规章,强化和完善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同时,创造安全、优惠、方便、灵活、配套的投资条件,把吸引外商投资的软环境建设好。省政府决定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并对项目申请审批程序进行清理和简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既便于管理,又方便外商的规范化程序(见附表),在全省范围内颁布试行。
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申请审批程序的原则是:下放权限,实行分级分类审批,以减少层次;实行联合办公,联合会审制度,以减少环节;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性报批,以减少重复;删除对企业之间经济行为的行政审批,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事务。
一、下放审批权限,实行级分类审批。
1、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属基建项目、农业开发项目以及非技改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审批权限由各级计委、经贸委审批,技改项目由经委、经贸委审批;外商独资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各级计委、经贸委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各级经贸委审批。
土地成片开发项目由省政府审批,属国家列名的限制性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审批。
农业开发项目、高科技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农委、科委和建委分别作为行业主管单位之一参加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