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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
 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综〔1991〕112号)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人民政府,宁德地区行政公署,省各单位:
  为加快我省利用外资的步伐,特制订《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暂行规定》,现予颁发,希遵照执行。
  鼓励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是九十年代我省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它符合国家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也是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吸收外资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步骤。各是要抓住当前吸收外资的良好机遇,认真制定土地开发的规划,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引导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防止一哄而是的做法。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望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七日

       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经营,兴办先进技术型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根据国务院《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开发经营片土地是指:外商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法成立开发企业,并依照开发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此地面建筑从事转让或出租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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