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1999〕1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扫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俣法权益,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实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日常事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实施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的;
(二)实施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六)使用暴力伤害公民身体的;
(七)其他违法执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通过下列途径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