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土地登记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及跨市、地行政区域的土地登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
森林法》和《
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必须自批准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全面推行建设有地有偿使用制度
新增建设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的以外,其他用地一律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将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必须采取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处置。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监管体制,形成供给引导需求的建设用地供给新机制。
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费和来自土地股权的收益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强化土地执法监察
要以贯彻
《土地管理法》为契机,强化执法监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执法监察体制改革,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相对独立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要建立土地管理、制约、监督和土地违法预防机制,大力推进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当前要把“冻结”期间特别是新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发生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违法案件作为查处重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配合,运用法律武器震慑和打击土地犯罪行为。对于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不力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直接行使处罚权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