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除依法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他各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审批权限由小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各项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农用地,要依照
《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手续。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或者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按现行建设征用非耕地的批准权限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时一并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余按现行建设征用非耕地的批准权限审批。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按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征用其他土地补偿标准以现行的补偿标准为基础,比照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征用耕地补偿费提高的幅度同比例上升。建设项目征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征地的具体工作也可以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严格实行农村居民一户一宅制度,其宅基地的面积按现行标准执行。超过标准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暂不能退还的,可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促其在一定的时限内退出。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现行征用非耕地批准权限审批,原规定由人民政府审批的改由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城市规划区临时用地,在报批前要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土地荒芜费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征收闲置费后,原规定征收的土地荒芜费取消,不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