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占地单位和个人要制定耕地开垦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与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耕地开垦合同,开垦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没有条件开垦的,占地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3至6元缴纳耕地开垦费,其中占用基本农田的,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应高于占用其他耕地的40%。占地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标准视情补缴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征收耕地开垦费后,原规定征收的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取消,不再征收。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按照
《土地管理法》规定负责复垦。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要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合同,未签订合同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土地复垦后,要及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达到要求或者没有能力复垦的,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按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3至6元标准征收。个别缴纳土地复垦费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进行,由开发单位和个人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报批,其中一次性开发20公顷以下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2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一次性开发5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要做好农用地整理和农村原居民点退建还耕工作,统筹规划,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分期逐级汇总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市、地土地整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投入,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等要专款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要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开垦新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