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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1999〕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好这部法律,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尽快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实行分级审批。除依法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他市、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建制镇和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省人民政府将责令有关市人民政府、行署,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个别市、地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由省组织易地开垦。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土地资源情况定期组织编制耕地开垦计划,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土地开垦工作,并对耕地开垦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防止毁林开垦耕地,防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各地要按照省下达的保护区面积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地块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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