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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订)[失效]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没有用工单位或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城镇居民双方无用工单位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发给;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行政管理费中折抵;夫妻双方均是农民的,在乡统筹费中解决,或给予其他相应待遇。
  (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费,或由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补助;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给予照顾。
  第三十八条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前条待遇外,享受下列优惠:
  (一)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予以照顾;
  (三)在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四)乡(镇)人民政府免去一人5年的义务工;
  (五)独生子女户可以多划给一个份的宅基地,增加一人份的集体收益分配份额;
  (六)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学校可对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
  (七)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施行节育手术的休假期,可以抵本人担负的集体劳动义务工。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城镇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十条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夫妻,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费,或由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予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补助;城镇居民、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享受“五保”待遇和其他福利,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
  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自愿只要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上述有关优惠和奖励外,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为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
  第四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定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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