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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2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0日)废止(原因:按《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宁波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宁波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宁波市市政公用局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宁波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办)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
  县(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县(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水办指导。
  各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由市节水办具体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中长期规划。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当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节约用水工作,接受市和各县(市)节水办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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