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扩大出口
开拓国际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关于鼓励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家提出的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要求,为保持外贸出口持续、健康、稳定增长,充分发挥外向型经济对我市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
1.由市财政列支1800万元,继续对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出口机电产品和高技术产品以及出口规模超基数指标的各类进出口企业予以贴息。
2.继续实施对亚洲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出口的贴息政策,努力保住亚洲市场的出口份额。现有贴息延续一年(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7月31日),贴息的具体实施办法不变。
3.继续实施对全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国参展的补贴政策。
4.鼓励企业到国外创立品牌。凡全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的纺织、服装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自有商标,出口每美元分别奖励0.03元和0.05元,并在配额争取和分配方面予以倾斜。
5.对1999年度市本级外贸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全额返回,统筹用于支持外贸增强出口创汇的能力,培养新的外贸出口增长点。
6.由市财政列支500万元,用于扶持各县(市)、区外贸出口,具体办法另定。
二、重点扶优扶强
对上年度我市出口排名前20位的外贸公司、前20位的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前20位的三资企业和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的个私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重点企业),予以重点扶持,以确保我市出口的稳定增长。
1.按照“一司一策、一厂一策”办法,对出口重点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2.对出口重点企业实行“五优先”,即:优先在华交会、广交会会刊和其他报刊上免费宣传该企业品牌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国内外交易会摊位和出口配额;优先安排开拓新兴市场补贴;优先安排出口退税和贷款资金;优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贷款、封闭贷款等。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及时帮助出口重点企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3.对出口重点企业的业务主管和主要外销员,可办理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往返出国(境)手续,便利出口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