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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上市出售条件

  第六条 职工已购公房在付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即可上市出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列入近期改造范围已划出红线或居民户口冻结的;
  (二)法院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四)出售后将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五)与教学区不能分隔及单独封闭管理的校园内住宅房;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购买的;
  (七)市政府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第八条 正处(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含相应职级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相应职级的离退休干部)的已购公房、以其或配偶的工龄购买办子女权证的已购公房,除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市房改办批准外,暂缓上市出售。
  第九条 已购公房不得分割拆套出售、交换。
  第十条 卖方售后不再购房的,申请售房时应当提交能满足该家庭成员不低于人均1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第二住所证明,或全家迁出本市的证明。

第三章 税费缴纳

  第十一条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如实申报,申报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计缴税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 出售已购公房,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标准
  (一)卖方按下列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以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1998年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元)与卖方夫妇中职级最高者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乘积,作为卖方家庭的住房货币量。
  1、售房款低于住房货币量的,免缴土地收益。
  2、售房款高于住房货币量但低于住房货币量1.5倍(含本数)的部分,若卖方自售房过户登记之日前后各一年内未新购房(含商业用房,下同),或虽新购房但购房款低于售房款的,则按取得现金额的45%缴纳土地收益;若前后各一年内新购房,且购房款超过售房款的,免缴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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