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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9月9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25日 宁政发〔1999〕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已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对〈南京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批复》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是指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包括按房改成本价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按解决住房困难户政策购买的解困房,按实施国家安居工程政策购买的安居房,按政府扶持、单位补贴、个人出资方式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售,包括已购公房的买卖、交换行为。
  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办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准入资格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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