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台播放的自办电视节目包括:
(一)自制电视新闻、社教和文艺等节目;
(二)购买或交换的影视剧;
(三)购买或交换的专题、文艺等节目。
第二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应当保证足够的专款购置电视节目。有线广播电视台(站)、闭路电视系统不得将所购买的影视片自行翻录、出租或者转借。
第二十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闭路电视系统必须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渠道购置、交换、交流影视节目,并按规定进行播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广播电视节目,禁止在有线广播电视台(站)、闭路电视系统播放或转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广播电视节目;
(二)未取得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节目;
(三)未持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
(四)未取得播放权的影视片及录像制品;
(五)未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视片和录像制品;
(六)未经批准播放的港、澳、台地区的电视节目;
(七)未经批准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的境外电视节目。
有线广播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第二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出等管理制度,按月编制播出节目单,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以转播为主,不得自办电视节目;闭路电视系统不得播放自制节目;共用天线系统只能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不得播放影视片。
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送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经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开具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竣工,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接收、传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