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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江苏省建委、省公安厅
 苏建房〔1999〕106号)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管理,江苏省建委和省公安厅于1999年3月30日以苏建房(1999)106号发出《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各省辖市建委、房产管理局、公安局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与省建委联系。

       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41号令《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省辖市、市、镇。本实施细则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停车场(棚)等。
  第四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防脱落等安全防范功能。电梯、空调、煤气管、污水管、自来水管、电线、有线电视等安装、布线应当符合安全防范的要求。
  第五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二)符合安全、消防、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和城市容貌规定;
  (三)适应住宅区物业管理的需要;
  (四)符合当地居民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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