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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环太湖地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并有责任和权利对破坏环境、毁坏资源、违反规划和其他违规开发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教育,直至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由省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苏州、无锡、常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环太湖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直辖市域范围内的环太湖旅游业发展规划由各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并经省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当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域范围内的环太湖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经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环太湖地区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旅游产业政策和环太湖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前,必须征得旅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属太湖风景名胜区范围的,必须征得风景区主管部门的同意。否则,各级计划(经济)、外经、建设、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环太湖地区不得建设对环境和风景、文物等旅游资源造成破坏的项目和低水平重复和旅游项目。严格限制在沿湖1公里以内的湖岸地带建设以下项目:
  (一)饭店、培训中心、度假村、休疗养院等公共住宿设施;
  (二)别墅、公寓、写字楼等房地产项目;
  (三)大、中型人造景观和游乐设施项目;
  (四)成片的住宅;
  (五)一般性的工业项目和其他生产性项目。
  第十条 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按原有管理权限由省、市、县(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分级审批。凡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项目,立项前必须报送省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利用外资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项目占地面积超过5公顷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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